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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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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增加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安抚养费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抚养费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王丽,西安抚养费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增加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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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抚养费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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